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59號

原告 朱光熙

鄭冬雲

楊榮庭

李廖清雲

被告 陳德弘 律師(即 黃翠鸞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增列「楊榮庭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李廖清雲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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