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4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昱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