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金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二十一號刑事附帶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