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蕭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秀瑩 、 余開榮 、 郭碧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7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
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