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林魏寶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禮禧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