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林魏寶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禮禧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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