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桃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溫晉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10月1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晉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鋼珠彈陸顆均沒入
。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9月9日晚間6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與力行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
1個)、鋼珠彈6顆,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
匣1個)、鋼珠彈6顆,並為警當場查獲等情,業據被移送
人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被移送
人雖辯稱:我平常都是放在車上,玩生存遊戲才使用,今天
才隨手把玩具槍拿下來等語,經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手
槍,經實際測試後,認係填充氣體動力,可發射彈丸但未貫
穿鋁板,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
能初篩報告表1份附卷可查,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
力,惟扣案之玩具槍於外觀上與真槍無異,且已使試射之鋁
板凹陷,有照片附卷足憑,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
,令人難辨真偽。是足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玩具槍之行為,
客觀上有因濫用或誤用而致危害安全之虞,已對不特定之社
會大眾產生威脅,苟持之而為不法目的使用,顯然極易引起
一般人之恐慌,是被移送人違序之事實已明。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行為
,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鋼珠彈6顆,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均屬被移送人所有,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及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