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鄒興衡
被 告 張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慈君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現於臺灣高等
法院審理中(104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本件因原告主張
被告涉犯前開恐嚇危害安全刑事案件,致其受有損害,而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則被告所涉之
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