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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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告 黃麗珠

被告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家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111年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就被告楊家勳部分主張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乙節,然未特定具體損害額並為相應訴之聲明,應一併補正,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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