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8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楊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
三時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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