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60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威 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購物金事件,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