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72號
原   告  鄭玉瑛
被   告  胡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有被告
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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