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潤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捌
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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