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陳盈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銘松 、 古瑾好 等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