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58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第8條第14項:「…
。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或基隆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雙方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