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黃淑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博文 、 林睿霖 、 王經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