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捌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於96年8月29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3居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885公克),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另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毒偵字第4712號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7944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885公克,空包裝重0.2052公克;另因鑑驗滅失0.0063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無訛,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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