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業經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O‧O六四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透明結晶狀粉末一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O‧O六四一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Z000000000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是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