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捷和 創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