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紀文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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