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八號
原告甲○○
三訴訟代理人 董充義
三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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