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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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186號原告 沈維慶 被告 劉田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兩造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處登記結婚,雙方約定被告應至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並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住所,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後,被告並於98年3月29日來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98年4月3日在臺灣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手續。被告於婚後來臺與原告生活2個月後即離家出走,伊向警局申報失蹤人口協尋,嗣警察找到被告,因被告逾期居留而於99年9月30日被遣送離臺,之後均無訊息,迄今10年伊都無法聯繫到被告,足見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之事實,且被告惡意遺棄原告至今仍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件請准許兩造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配偶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
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依上列規定,本件兩造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相關法律規定,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於97年11月17日結婚,業據提
出經海基會認證之結婚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原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後來臺同居生活2個月後即離家出走,伊向警局申報失蹤人口協尋,嗣警察找到被告,因被告逾期居留而於99年9月30日被遣送離臺,迄今多年均無聯絡乙節,提出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受理外僑、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並有該隊108年4月17日移署北桃勤字第1088042585號函檢附被告入出境資料及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依據99年8月23日查獲被告逾期居留時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備隊製作之調查筆錄,被告自陳:伊約於98年7月份離家出走,係因先生對伊不好伊才離家,離家後坐車到臺南認識朱先生,期間大多居住在臺南,因朱先生喜歡伊,幫伊租房子,每月提供新臺幣2萬元房租,並由朱先生供應經濟來源等語(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顯見被告離家出走,主觀上即有拒絕與原告同居生活之情事。被告不願履行同居義務顯有惡意遺棄之事實,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可採信。又被告離臺後迄今多年,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囑託海基會送達本件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業經合法送達被告,並於檢還送達回證中附有被告一方前於102年間向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並經判准兩造離婚之(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36至44頁),然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在未向臺灣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前,無法據以向臺灣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兩造在臺灣地區婚姻關係尚屬存在,原告自有起訴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決
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次按,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1001條所明定,如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號、39年台上字第415號、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意旨可參)。是以,被告在大陸地區判決離婚前明知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其於婚後來臺生活未久即離家出走,並遠至臺南居住即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客觀情事。揆諸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堪認被告係以惡意遺棄原告且其狀態仍在繼續中。準此,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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