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 張保進 郭鴻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