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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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 張保進
郭鴻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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