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72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三泰 即 鄭龍峰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南港區、臺南市麻豆區及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