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東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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