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王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2月2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056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某時,
在桃園市○○區○○○街○○號居所,在其向網路FACEBOOK申
設之「 王少宇 」帳號頁面,公開發表「有消息傳來,今年投
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
到旁邊,開票時祇要是 韓國瑜 就是廢票,蔡X文就是有效票
,如此做弊太無恥,大家告訴大家,廣傳出去,投票時要注
意!稍為吹乾再折疊!」(下稱系爭貼文)之未經查證訊息
,嗣經移送機關執行網路巡邏時查悉,因認被移送人涉犯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
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
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或第43
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係發生於00
0年00月00日,並於翌日刪除系爭貼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警詢筆錄在卷
可稽,惟移送機關係於109年2月25日始移送至本院桃園簡
易庭,此有本院收狀章之日期可稽,是移送機關之移送已逾
2個月之期間,依前開規定,本院應將本件移送駁回,並退
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處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