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297號
原   告  洪鳳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素勤 即新烽商行、 黃芝瑩黃振炎 間因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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