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瑜珮洪浚凱楊秋燕洪菁霞 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代位相對人等應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號建物變價分割,聲請調解等語。核其法
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法條,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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