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政錩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嘉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嘉裕所犯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王嘉裕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王嘉裕上開刑案部分無罪,而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