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貽馨

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羅貽馨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