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品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品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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