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品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品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