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訴人 王鍾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錦崧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計算式:95,000+1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