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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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陳宏益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法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

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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