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02號

原告 盧許罔市

訴訟代理人 盧格清

被告 吳武吉

訴訟代理人 吳毓茜

吳毓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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