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浩睿李勝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來院補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提出「協議書」、「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到院;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填妥聲請狀(多處未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凌亂,且未付證明文件)、「債權人清冊」(未載明金額)、「債務人清冊」(誤載為聲請人自己的債務),亦未提出協商成成立之「協議書」、「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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