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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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6號抗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如卷附抗告狀所載。
二、經核,其自陳因未於訴狀詳予說明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3,715元,致裁定時誤解,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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