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慶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慶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判決所處沒收部分,依法應與上開執行刑併執行之,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