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6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銘揚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玖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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