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吳培正
被   告  蔡林峯
訴訟代理人  陳易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各自之學經歷及工作收入,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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