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翁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1年8月6日上午11時15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