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原 告 蔡彥昭
被 告 郭温良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簡字第1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10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