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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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604號聲請人 宋戊捷
宋捷舜 宋捷熙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信萍 被繼承人 洪江富桃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七樓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宋戊捷、宋捷舜、宋捷熙皆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宋戊捷、宋捷舜、宋捷熙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28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洪信萍已同本案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子女 洪照明 於105年11月27日歿,而由洪照明之子女即代位繼承人 洪宇靖 、 洪婕涵 、 洪雨璇 等人代位繼承其之應繼分,且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宋戊捷、宋捷舜、宋捷熙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宋戊捷、宋捷舜、宋捷熙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宋戊捷、宋捷舜、宋捷熙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