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46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0樓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64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