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伯祥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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