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戊○○
己○○丙○○甲○○乙○○庚○○辛○○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第一審送達費│962││├──┼────────┼────────┼───────────┤│2│第一審裁判費│89586││├──┼────────┼────────┼───────────┤│3│本件程序費用│102││├──┼────────┼────────┼───────────┤││合計│9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