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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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5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初天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5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