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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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英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超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