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許鄭温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許鄭温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萬,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零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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