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山峻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道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住所或居所。
二、裁判費應繳納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32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