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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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市中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世基金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