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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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 李綉蓉 代理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62││└──┴───────────────┴──────────────┴────┴───┴────┴───┘